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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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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清算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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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清算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可知:

1、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合伙企业清算的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合伙企业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来说,破产并没有任何的作用。

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通过以上的内容,相信您对合伙企业的清算组的组成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公司股东担任,也可由法院指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因此合伙企业的清算组则是由合伙人组成,若是要由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还需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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