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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人一直往下扔垃圾,扔到我家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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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人一直往下扔垃圾,扔到我家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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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1,找到邻居当面与之谈清事情的严重性,与对方应有责任与义务,如果不讲不通,直接找物业出面解决,经过以上办法都不行,可以掌握证据找律师告对方的高空掷物行为。

2,当与邻居当面交谈时情绪要稳,不要激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事件的危害性讲给对方知道,如果对方个人素质实在是很低,无法讲理。

过一段时间还是在扔垃圾,就去找物业出面解决,而经过物业还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就要自己采取行动在邻居扔垃圾处装个摄像器材,以便掌握证据控告对方。

扩展资料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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