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2.凡机动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3.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二机动车行驶管理
1.运营车辆未经许可禁止驶入校园;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道路行驶应确保行人安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禁止车辆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3.货运车辆应避开校园人流高峰期。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5.各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并向安全保卫处报备。遇有大型活动、施工、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事故、安全任务和突发事件等,安全保卫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等措施。
三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1.学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制度,因工作、来访的校外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入校。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在校园内行驶时应 助力、电动器,改用人力踩行。
3.骑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4.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5.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教育和引导。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1.校园人行道、楼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2.校内停车场,由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划定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3.外来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
4.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场内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停放。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
第一条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第一条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违章罚款标准: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3、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在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4、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A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三)携带行车证;(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全文内容是什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
(2021年12月27日公安部令第163号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记分分值第三章 记分执行第四章 满分处理第五章 记分减免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公安部 执行日期:2016-04-01 颁布日期:2016-01-29 文号:公安部令第139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
机动车行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换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换或者撤销。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做法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搜索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行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
(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2009-03-26 颁布日期:2009-03-26 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您好,关于“如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阻断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之间的联系,如规定负责处罚的单位接触不到罚款,负责收款的单位没有处罚权。从而避免了过去那种超标收费、罚没收人不上缴的行为。该法还对滥发证照、滥施罚款、滥用职权、询私枉法等职务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内容有: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什么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
_发201329号关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的通知为了深入推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各级有关精神,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广大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车辆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一般处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四章中分五节对道路通行的规则作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且没有达到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都将被按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本法对道路通行规则分五节作了大量的规定,但由于道路通行规定技术性、操作性较强,其中有些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