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乡村组集体不能最终处置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也只有部分的处置权。那么,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者是谁呢?
国家才具有农村土地的最终处置权。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证明:
一方面,国家规定耕地只能用来从事农业,商品粮基地只能种植粮食;
另一方面,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用地,乡村集体这个法律上的所有者没有权利决定。
土地农转非的数量、补偿金额、农转非的时间安排都是国家决定的,而且这些权利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央政府委托给了省级政府,虽然省级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在土地的处置上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省级政府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在中央政府规定的框架内灵活,不能越轨。
所以,最终的处置权完全在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也是代理人,或者说政策的执行者。
2.国家拥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权
现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有四个层次:
一是国家的工商各税;
二是乡统筹、村提留;
三是以各种名义的收费;
四是农地转让增值的分配。
虽然国家只规定了工商各税的征收标准和方式,但是实际上,乡统筹、村提留和其他各项收费也是由国家最终调控和决定的。乡村集体和各级政府只有落实、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3.国家拥有选择土地使用者和规定土地使用方向的权利
虽然国家并不决定某一块土地归谁承包、谁使用。但是国家从整体上确定了土地归哪些人、或者哪类人所承包和使用。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必须承包给农民,商品粮食基地必须种植粮食,所以乡村组集体这个法律上所有者根本没有权利决定土地使用者,没有权利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向,乡村组集体只是在国家规定实行家庭承包制这个大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
4.国家真正拥有土地的收益
从表面上看,统筹提留为农地的法律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所拥有、所使用了。其实并非如此,如果我们分析乡统筹和村提留的使用方向就会发现,农地所有权的收益完全归国家所有了。
三提五统基本上属于社会公共支出范畴,按理讲,有相当大部分都应由国家支出,但是国家并没有支付一分钱,却由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来补偿。
因为如果统筹提留收益不用来支付,政府必须要用财政支出来解决。所以归-根到底,国家真正拥有农地所有权的收益。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完全不一致。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各级政府只是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乡村组集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基层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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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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