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预约合同如何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不同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接洽初期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尚需对部分或全部的实质性条款进行磋商,对于此类预约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仅仅是:针对订立正式合同进一步磋商。
如果由于协商不一致,最终没有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达成正式的协议,双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磋商或怠于磋商,则拒绝磋商或怠于磋商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接洽成熟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已经对全部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了共识,已无进一步磋商的必要,预约合同的目的只是拖延正式合同成立的时间。
对于此类预约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是:缔结正式合同。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合同,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文可以知道,预约合同可以知道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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