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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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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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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5)11号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25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04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31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48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838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31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48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83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36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1088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8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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