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王先生和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为王先生代办公租房手续,王先生向李某支付“服务费”10万元。
签订协议后,王先生很快付款。后来,因李某未能完成“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又拒绝退款,王先生到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关事实后,认定王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决李某向王先生返还10万元。
二、律师解答
首先,《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委托被告李某办理有关公租房的手续,即李某以王先生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行为,所以,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有关费用为10万元,即李某办理本次事项前,王先生需向其预付处理事务的费用10万元。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委托被告李某办理的事项是针对有关公租房手续的。众所周知,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公租房承租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是否具有公租房承租资格,需要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而王先生未通过法定途径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且,他与李某约定的委托费用金额明显超过合理范畴,由此可以认定他俩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再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既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那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自王先生处取得的10万元应当如数归还;如果造成王先生经济损失,还应当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王先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某声称能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办成公租房手续,并为此收取高额委托费用,那么,无论客观上该事项能否办成,他都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王先生既向公安机关报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者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律师提醒读者,并非所有事项都能通过花钱办理,谨防上当受骗。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对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如不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其委托他人办理公租房指标申请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及中低收入群体中存在住房困难的第三人利益,双方的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收取的财物应当返还。如隐瞒其没有能力办理公租房的真相,承诺定期办下来或者谎称认识熟人办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
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租房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并且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3、公租房的申请人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 公租房怎么申请 1、满足申请条件的人提交户籍证明,外来人员要提交居住证; 2、申请人还要提交收入证明,收入必须符合申请的标准; 3、申请人要提交自己居住住所的面积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材料。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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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无效合同: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3、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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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公租房不退钱报警可以立案,具体如下:1、向公安局报案。以办理公租房的名义收取费用,没办成钱还不退,这属于诈骗,公安局查证属实的会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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