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与证据三性中不具有合法性的区别
导读:《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和我们举证质证时,针对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中的合法性之间有什么联系?
如果说是一样的,那么,为什么要单独把非法证据但列出来,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一个程序,即“排非程序”;如果说不一样,那其实都是对是否合法的断定。
那么,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本文通过条文及自己的理解、实操简要阐明,欢迎指正。
一、何为非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60条就是规定了非法证据,及其排除程序。
其中非法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对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提前调查审核,如果调查核实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尤其是第一、二种,通过暴力、刑讯逼供、饿、冻、晒、烤、疲劳审讯等手段获取的证据,因为其手段违法,其就不能成为证据,它就不是证据,不能进入证据的门槛。
二、证据的属性之一:合法性
在质证证据的三性中,合法性是第一性。先具有了合法性之后,才能谈其真实性、关联性。举个例子:在离婚案件中,聘请私家侦探跟踪、窃听等方式获取对方出轨的证据,这种证据首先不具有合法性,属于取证手段违法。
且不论该证据反映的是否为事实,内容是否真实。在民事诉讼中,因为法官具有很强的自由裁量权,裁判时采用证据优势原则,这样的证据虽然取证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很可能对法官产生影响,在判决中做出倾向性判决。
而刑事审判中,指控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且唯一的证明程度,如果其中一环证据不具有合法性,那么该证据不应被采纳,证据链环节就无法闭环。
但即使是这样,这种不合法的证据至少还能被摆在证据链条中,只不过是薄弱的一环。但是,非法证据,为非证据,它就不是证据。
三、两者的区别
举个例子:我们评价一个人,会有很多评价标准,比如这个人是否真诚、遵纪守法,是否是某人的亲戚朋友,三观如何等等;那证据也是,评价一个证据,会从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等方面进行评价。
但如果这个就根本不是人,那就无法用评价人的标准去评价它;同样,非法证据就不是证据了,也不能用证据的标准去评价它。
再打个比方,办理刑事案件,就像是制作珍珠项链,首选要把沙石从珍珠堆中挑出去,这就是程序上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把珍珠穿起来的时候,发现有些珍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一、颜色不同等等,那这些珍珠也是不能制作成这条项链的。
刑事手段是关乎到人身自由的最强制的手段,对于证据取证合法性的审查提升到一个专门的程序,非法证据更多是在程序上解决的问题,是程序法上的一个概念,先解决能不能成为证据的问题。
因此,是刑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前就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确有非法取证的线索,应当先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组织对于证据取得手段进行审查,如要求控方提交相关补充证明、调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等。
如果该问题没有解决,不应当进入实体审理过程。如果在法庭调查的时候,发现可能存在非法证据的,也应当先停止实体审理,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民事诉讼证据提交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裁判采取证据优势原则,因此在举证质证的时候双方可以就证据的各种属性一并质证。
四、具体的实践操作
我们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都会问一下讯问过程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没有暴力、威胁、折磨等非法手段。如果有,具体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制作了哪份笔录、具体的暴力违法手段、有没有伤情、有没有入所体检,有没有其他证人如狱警、同监室人员证明等证据。
这些就是非法证据线索,然后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或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一般,在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前,在庭前会议上会对此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事项进行调查,如要求控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取证合法。
百有一二的会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在开庭前,宣读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作出不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应当同时许可在法庭调查的时候仍可以对证据取证合法性进行质证。
这也就宣布进入了实体审理,法庭不同意扒去非法证据的伪装,就只能在质证的时候,连同证据的合法性一并发表其非法证据的质证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我国刑事程序进步的标志之一,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公正正是程序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实现非法证据排除,尤其是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做的正是迎难而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利,尽力减少因为程序问题而产生的冤假错案。
附《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指的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而应当予以排除的物证、书证。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2、主要内容:(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
民事诉讼中什么证据是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中什么样的证据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用,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用。 法律规定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
非法取土就是没有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擅自进行挖山取土行为的,就是非法取土了。相关人员是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从而给予处罚。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什么是非法取土,应该向那个部门举报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什么是非法取土,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挖土行为本身不犯罪。但涉嫌民事侵权,权利者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可以向国
套路贷指的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
1、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所谓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2、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严厉打击非法行医(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2、非法拘禁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侵犯了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什么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何处罚怎么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实践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
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指的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后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意愿。非法集资犯罪通常都在资金链断裂后案发,而行为人往往又不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意图,到底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还不了,这在具体案件当中很难判断。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2、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我国,非法集资犯罪非常常见,也许在你我的身边就存在非法集资的犯罪组织,如网贷、房地产投资、虚拟理财、养老机构、消费返利等,他们的诈骗手法各有千秋。近年来,我们国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公民若是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如何处罚的内容。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一、概念与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与干
现在刑法修订以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用不法的手段来获取电信、金融、医疗等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得到的公民的个人信息,然后又将这些信息非法转售给其他人,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