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佳起诉小毅偿还借款5万元。小佳主张,小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小佳借款5万元,小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小毅的时候,小毅给小佳出具了借条,但小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小佳为此提供了与小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
截图内容显示,小毅向小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小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小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
小毅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并没有通过微信协商过借款事宜,不认可小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庭审质证时,小佳的手机损坏已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而小毅提供的与小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法院判决: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小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佳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
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律师提示: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是比较大的,往往可以通过各式各样的软件( 如Photoshop)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一句话总结:千万不要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相应的聊天记录,仅有截屏的聊天记录是无法被法院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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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佳起诉小毅偿还借款5万元。小佳主张,小毅于2020年1月20日向小佳借款5万元,小佳将5万元现金交给小毅的时候,小毅给小佳出具了借条,但小佳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关于借款的经过是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的,小佳为此提供了与小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截图内容显示,小毅向小佳借款5万元的借款经过以及完整的借款合议,小毅还在微信聊天中向小佳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小毅抗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M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庭审时,A公司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
借条上没写利率的则一般不需要支付利息,法律规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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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如果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
如果不是特别紧迫的情况下,建议等6个月后第二次诉讼离婚,因为上诉之后、如果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等情况,大多还是会维持原判决的。而二审案件审限是3个月,加上上诉期等在内,耗时3个月左右是很正常的事情,这样的话,如果是维持原判了,这几个月就等于白费掉了。n当然,也有可能二审时改变意见同意离婚的情况或者二审改变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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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宾馆开房记录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为证明对方有出轨的间接证据。也可作为法院在判决前推定事实的参考依据。合法获得途径:1 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委托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调取。2 可以直接委托的当地有资质的调查公司。收集调查取得具体到宾馆开房记录。但因为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因此委托调查公司取得证据。法院往往不予采信。开房记录作为证据。其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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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当今社会使用人数最多的通讯聊天软件之一,微信聊天记录也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的核心证据。就拿民间借贷来说,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熟人之间,或碍于情面、或考虑不周,很多借款人在出借时并未要求欠款人提供相应的借条字据。如果依约还款也就皆大欢喜,但倘若欠款人放刁撒泼,拒绝还款,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作为证据时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达成协议了,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也算是嫖娼。但是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一、卖淫嫖娼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公司内部电子系统资料无法作为证据。如果是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录制的录音录像,可以不需经过被拍摄方的同意或授权,但在私密空间或单独进行取证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告知对方并获得授权方可进行证据采集。未经对方许可或授权,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风险提示:诉讼对于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尤为重要,证据类型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只有口供和微信记录可以定罪,这个也是证据之一,可以进行保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但不赔偿维修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首先就是要收集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欠条、人证、电话录音等,这样去起诉胜诉的几率会大一些; 2、除了起诉还可以通过催收机构帮忙催收,这样能节省时间和精力; 3、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好,可以法院起诉对方返还。详询来电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说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并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的出轨行为,达到婚姻法中过错方的认定标准,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未出轨方。
在刑事案件中,若警方确有搜集证据的必要,则无论多长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进行查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具的司法解释,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如果达成协议了,虽然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也算是嫖娼。但是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一、卖淫嫖娼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