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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损险不足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至车辆报废,法院判决全额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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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损险不足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至车辆报废,法院判决全额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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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事实:2017年5月4日,李某学在某购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号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289353.2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5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4日24时止。

2017年5月13日,李金学妻子王某娟载李某郡驾驶上述车辆沿G111线由南向北行使至三宝山村白某志家门前公路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惠驾驶的×××号车辆相撞后,又与道路东侧的白某志家的房屋相撞,发生致王某娟、李某郡受伤,白某志家房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

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惠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娟承担次要责任,李某郡、白某志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学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李某学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鉴定,该车修复费较高,应该报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学机动车损失保险金289353.元,案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法院观点:李某学所有买的×××号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案涉车辆已达到报废程度,不宜修复,且某学投保时间不足一个月,故,李某学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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