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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违法,征收协议必然就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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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违法,征收协议必然就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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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因土地被征收而签订的征收协议系行政协议。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一样,行政协议也需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就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但同于民事合同的是,行政协议本质上仍旧是一个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因此行政协议无效不仅要适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也要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之规定,只有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系无效,如行政机关没有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等。

以上为行政法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规定,民事法律对协议无效的规定则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均无效。

因此,仅仅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征收协议方无效。而征地程序违法在不存在上述情况的情形下,虽签订协议的前置性程序有瑕疵,但协议不会被认定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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