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①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②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后律师再次提
规范条文中,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所以在《安全生产法》中, 第二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
在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当中,经常有咨询者问及高压线与房屋之间的距离问题。为了解答大家的这一疑问,京平拆迁律师专门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整理,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
国家土地法没有相关规定。不过地方法规为了调解处理当地的一些土地纠纷可能会有一些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占用另一农村集体的土地,连续占用已满二十年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现使用者;连续占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土地法没有相关规定。不过地方法规为了调解处理当地的一些土地纠纷可能会有一些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占用另一农村集体的土地,连续占用已满二十年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现使用者;连续占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
法律分析: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而制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四项义务如下: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第48条规定,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举和控告,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以及依法为从
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将收到以下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如下。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应该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当地政府的安监、工会、公安、检察等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于负责人或有过关责任者,由公安机关负责采取监控措施,逃匿者由公安机关抓捕拘留。安监部门,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
【法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的权利有: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四项义务如下: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