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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ETC非现金支付卡(湘通卡)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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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ETC非现金支付卡(湘通卡)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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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湖南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卡(以下简称“湘*卡”)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监制,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和合作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长沙银行)联合发行。

为方便客户使用湖南省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规范湘*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使用说明。

第二条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费稽查处负责湘*卡的监督、稽查工作。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负责湘*卡的制作、一次发行、结算和管理工作。

合作银行按照方便客户的原则,设置客服网点负责湘*卡的开户、充值、资料变更、挂失、解挂、补卡、换卡、销户等。

第三条客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在湖南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使用湘*卡通行时,须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遵守本说明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办理了湘*卡和ETC车载电子标签的客户车辆可以在ETC专用车道不停车通过,通行费享受9.5折优惠;在没有ETC专用车道或ETC专用车道暂时关闭的收费站,可在人工收费车道使用湘*卡通过,通行费享受9.5折优惠。

仅办理了湘*卡的客户车辆,只能从人工收费车道通行,其中实行计重收费的载货类车辆(不安装ETC车载设备)使用湘*卡结算,通行费享受9.8折优惠。

第五条湘*卡包括储值卡和记账卡两种类型。储值卡客户需预存一定金额,卡内记录客户资金信息,客户在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时,用刷卡支付代替现金支付通行费,通行费由收费系统从湘*卡中记扣;记账卡客户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与个人信用卡及对公账户绑定,采取先消费后结算的扣费模式。

第六条湘*卡的发票管理。湘*卡客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统一由合作银行客服网点提供。客户使用湘*卡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时,不单独就每次通行提供发票。

客户可以在合作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打印发票的业务。

第七条个人客户办理湘*卡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客户办理湘*卡,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委托函(加盖公章)、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

湘*卡可多次充值,长期使用。

第八条客户可持湘*卡到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充值,最低充值100元/次,每次充值额度为100元的整数倍,卡内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卡内金额不计利息。

客户可持湘*卡到合作银行客服网点查询余额。办理新卡时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具体以公布情况为准。

第九条办理湘*卡的车辆通过联网收费高速公路时的方式:

(一)办理了湘*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可以从ETC专用车道入,ETC专用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ETC入、出口专用车道时,无需停车缴费。

(二)办理了湘*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可以从ETC专用车道入,从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ETC专用车道,无需停车刷卡;车辆通行于出口人工收费车道时,将湘*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

(三)办理了湘*卡并安装车载电子标签的车辆,可以从人工收费车道入,ETC专用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时,将湘*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车辆通行于出口ETC专用车道时,无需停车缴费。

(四)办理了湘*卡的所有客户,可以从人工收费车道入,从人工收费车道出。车辆通行于收费站入口人工收费车道时,将湘*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写卡操作(无需领取通行卡),车辆通行于出口人工收费车道时,将湘*卡交予收费员进行刷卡扣费操作。

第十条湘*卡特殊业务的办理

湘*卡客户办理以下特殊业务时,需至湘*卡申办网点填写《湘*卡特殊业务办理申请表。

(一)湘*卡挂失

客户凭办理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需指定经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公章的单位委托函)到湘*卡申办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时间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第3天零时。

湘*卡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的通行费消费,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湘*卡解挂

湘*卡挂失后又找回、且未补换新卡的客户可办理解挂业务。湘*卡解挂业务生效时间为办理完解挂手续后第3天零时。

(三)湘*卡补卡

申办网点受理补卡手续,客户须持办理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需指定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公章的单位委托函)至申办网点进行核对后,办理补卡。

1.湘通储值卡补卡

客户应在办理书面挂失业务15个工作日后,到申办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新卡工本费。同时,将原卡账户余额转入到新办的湘*卡内。

客户如有特殊情况,可在申办网点办理快速补卡业务,即客户挂失原湘*卡后可立即办理一张余额为零的新卡,充值后可马上使用。

待15个工作日后,客户可到申办网点办理将原卡账户余额转入新卡的业务。

2.湘通记账卡补卡

客户可以挂失后直接办理湘通记账卡补卡手续。

(四)湘*卡换卡

若湘*卡不能使用,客户可根据使用说明排除不能使用的原因,仍不能使用的湘*卡,可至申办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湘*卡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之内,非人为原因损坏的,免费更换新卡;购卡一年以上或人为原因损坏的,换领新卡时,客户需支付新卡工本费。

1.湘通储值卡换卡

办理湘通储值卡换卡业务时,若原卡芯片可读,原卡内余额即时转入到客户新办卡内;若原卡芯片不可读,将为客户更换一张余额为零的新卡。

客户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申办网点办理将原卡账户余额转入到新卡的业务。

2.湘通记账卡换卡

湘通记账卡客户至湘*卡申办网点可直接办理换卡业务。

(五)湘*卡销户及退款

湘*卡充值后,预存金额在未打印发票的前提下,需办理销户、退款的客户凭有效身份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原记名型卡(单位客户还需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委托函)等资料到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卡内剩余金额可提现,或转入原湘*卡客户的银行帐户。接受转入的客户须与转出的湘*卡客户一致,否则不予办理。由于湘*卡属于电子产品,销户时工本费不予退还。

湘*卡客户申请销户业务时需提供原湘*卡和办理登记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申办网点办理,并填写《湘*卡特殊业务办理申请表。

1.湘通储值卡

湘通储值卡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时,若卡内信息可读,客户可直接办理销户手续,网点工作人员将湘通储值卡内金额退还给客户;若卡内信息不可读或无卡,需先做预销户处理。

预销户15个工作日后,客户先办理预销户湘通储值卡的退款手续,再办理销户手续。

2.湘通记账卡

湘通记账卡客户在办理销户手续15个工作日后,网点工作人员将湘通记账卡的保证金余额退还给客户。

(六)登记资料或服务变更

客户在申办湘*卡后,如发生登记资料或服务变更,需至申办网点填写《湘*卡客户资料和服务变更证明,个人客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客户经办人须持单位委托函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原ETC测试客户的升级

1.从2014年1月1日起,湘*卡测试用户将无法使用湘*卡从高速公路通过,测试用户需尽快办理升级业务。

2.测试用户办理升级业务后,可至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正式用户卡。

3.建议测试用户在正式升级前尽量少充值,并尽可能在正式升级前将原测试期资金使用完。

第十二条湘通记账卡未与银行贷记卡进行绑定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额度根据车型进行划分,具体标准为:

1、非营运车辆,私家车需缴纳保证金最低为1000元;单位或公司车辆需缴纳保证金最低为2000元。

2、营运车辆,7座以下需缴纳保证金最低为3000元;7座以上需缴纳保证金最低为4000元。载货类车辆缴纳保证金额度以合作银行客服网点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使用湘*卡时请及时充值,当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通行费时,客户应以现金全额支付当次的通行费用,现金支付不享受湘*卡的相关优惠。

第十四条客户在使用湘*卡时,若遇非现金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客户应以现金全额支付当次的通行费用,现金支付不享受湘*卡的相关优惠。

第十五条严禁使用已挂失、伪造、变造或以其他方式篡改、破译的湘*卡,一经发现,各收费站有权收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后台稽核发现湘*卡有异常消费数据时,为保护客户权益,湘*卡将被暂停使用。客户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本使用说明履行时发生争议,客户应在现场与经营单位业主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需报送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协调。

第十八条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将在合作银行网点或高速公路收费站以通告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本使用说明与通告不一致的,以通告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客服电话:工商银行,95588;招商银行,95555;长沙银行,96511。

第二十条本使用说明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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