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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安置成都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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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安置成都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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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军转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军转安置成都需要的条件

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区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不予接收安置的情况

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

(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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