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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已付对方不开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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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已付对方不开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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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已付对方不开票如何处理

案例1:甲方、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约向甲方供应柴油,甲方先后分四次向乙方支付了该款项。乙方向甲方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52.5万元的发票未向甲方开具。

甲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方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5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铁矿4万吨,A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A公司向B公司预付货款共计4060万元,B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A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B公司迟迟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到法院起诉,称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A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590万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91 .8万元。

对比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中甲方请求法院让乙方给他开票,而案例2中 A公司到法院起诉,没有要求法院给他开票,而是要求B公司承担因没有及时开票给他造成的损失。

结果,案例1法院驳回了甲方请求,案例2法院正常受理了A公司的请求。

总结:

一、要求对方交付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投诉或举报;

二、要求对方补偿因未开票导致的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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