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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中,因个人过失,造成百万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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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中,因个人过失,造成百万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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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沈某入职常州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沈某为工程公司提供劳动,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试用期内每月工资4000元。

2021年4月1日,某诈骗分子通过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邮箱向沈某发送信息,诱导沈某加入某QQ群。

2021年4月6日,沈某按QQ群中“陈某某”要求,向其提供了工程公司各银行账户余额明细,后又按其要求分别将五笔总共107万元的款项汇入其指定的周某银行账户。

但事后经核实,上述周某银行账户系诈骗账户。

同日,工程公司与沈某协商处理该被骗款项赔偿事宜,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如下内容:2021年4月6日,沈某未经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同意,擅自将公司建行账户107万元,分五笔转入周某农业银行账户,后经核实,该账户是诈骗账户,由于沈某的重大过错造成公司107万元资金损失,现已无法追回。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沈某在3个月内赔偿公司全部损失107万元及利息等。4月24日,沈某向工程公司支付2万元赔偿款后,不同意继续支付,双方遂发生争议。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沈某银行转账行为系与其出纳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其因履行该职务行为而使工程公司遭受的损失也应由工程公司承担,但沈某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酌情认定沈某应赔偿工程公司损失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尚需支付5万元。

【员工履职风险应归于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该法。

本案中,双方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明确,沈某的银行转账行为发生在其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属于履职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本案应属劳动争议,而非一般民事纠纷。

其次,劳动者的职务行为取得的利益应由用人单位享有,风险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沈某的银行转账行为系与其出纳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履职行为。但沈某在一审中自认其无任何财务和出纳的工作经验,在明知自己系试用期出纳的情况下,未尽谨慎义务,对大额转账支出的要求,未向公司领导确认就直接转账,并造成公司损失,故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赔偿协议将公司损失全部转移给沈某,明显排除劳动者权利,也缺乏公平合理性,应属无效。

最后,本案中工程公司在沈某入职时未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告知沈某;工程公司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将公司资金账户密码交由尚处于试用期的沈某保管并赋予其转账权限,日常财务工作管理流程不规范、存在漏洞,对公司产生的损失负有责任。

沈某微信告知陈某某已通过邮箱向其发送在职人员花名册,且公司银行账户变动有银行短信通知,案涉被骗资金分五笔转出,陈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和银行短信接收人,未保持警惕、未及时回应,也间接促成了骗局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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