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案件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那么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 1、关于立案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重审案件的产生,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案件依法监督的结果,是对一审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发回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案件是否结案是以程序是否审结为依据,而不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依据。
发回重审案件经过二审,在审理程序上已意味着结案,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编新号,且根据发回重审案件的时间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决定编新号,其中包括年份及序号。
至于要体现重审的过程,大可不必在案号上体现出来,可以在重审的结案文书中予以体现。
2、关于送达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这时,则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因起诉状并没有更改,立案时应送达的相关文书已送达,重新送达已没有必要。且当事人在案件的二审阶段,已接到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事实已明知,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如诉讼当事人的,还需送达出庭通知书。
当然,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应与初审案件的举证通知书有所区别。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3、关于审判组织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审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为审判员有着明确的约定。
而该法条第二款中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律现定的人民群众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内容之一,是人民法院接受群众监督的体现,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就可以参加合议庭。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
4、关于诉讼代理人
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在实践中,对审判人员提出要求当事人补交授权委托书,很多当事人表示不理解,有的认为是多此一举。
笔者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尽管原案卷中存有授权委托书,但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时间跨度比较长,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存在着诸多的变数,且发回重审的案件已重新立了案号,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代理期限又约定不明确。对当事人本人到场的情况,未补交一份授权委托书,还有当事人的自认作补充,而对而当事人本人未到庭的情况,只有原在一审中具有全权代理权的代理人到场,初审案件中授权委托书中又没有明确约定代理期限的,更需要当事人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代理人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事实发生,亦更能使程序到位,防止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以自己未参与到诉讼中来上访涉诉,减少当事人上访缠诉。
5、关于质证及庭审
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可能是以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这并不意味着全部案件事实不清,有些只是对其中一部分的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如果仅因为这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在重新对证据进行质证及庭审中,当事人又推翻了初审案件的自认,原在初审的案件中,根据当事人自认就可以直接查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因为对方反悔,在发回重审后,又不予认定,对方当事人为此又需承担对对方自认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利,还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发回重审的案件责任不在于对方当事人,却将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有失公平。 二、发回重审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刑事诉讼重审、再审和提审的区别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叫作再审。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宙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为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把案件提上来由自己审理。提审,应按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
此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决的),认为以自己作为第一审为宜的案件,提上来由自己审判,也叫提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全部内容。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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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如下:1.关于立案。案件应立新的案号。2.关于送达。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3.关于审判组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关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5.关于质证及庭审。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审理程序如下: 1.关于立案。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2.关于送达。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3.关于审判组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关于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5.关于质证及庭审。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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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审是重新开始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案件重审时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民事证据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重审案件,案件重审,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当事人重新设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为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至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是否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中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