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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口头恐吓报警不管吗?遇到这种事情具体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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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口头恐吓报警不管吗?遇到这种事情具体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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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或者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在遇到有人言语威胁恐吓的时候,选择报警,这种报警行为属于先行备案,对方有威胁言语但没有实际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被威胁人可先行向公安机关备案,一旦威胁人真的作出什么违法行为,警方将会优先调查此人,也就是事先给对方打上记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机关不管的原因,可能是报案人没办法提供任何对方口头恐吓的证据,没有证据公安机关没办法介入处理的,这个并不是说公安机关不作为,除非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不作为,这样才可向上级单位投诉。

不过口头恐吓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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