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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社保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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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社保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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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交社保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通过劳动仲裁追究用人单位因未缴纳社保给员工做成的社保待遇损失方面来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要求公司补交或补偿未购买社保是否有追诉期

要求公司补交或补偿未购买社保有追诉期。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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