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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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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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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保障残疾儿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与当地适龄儿童入学年龄相同,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统计信息,进行入学前登记,对残疾儿童数量及残疾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

综上所述,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儿童入学接受教育应当合理编入班级,如果残疾学生较多,可以设立特殊教育,残疾学生班级,应当缩减学生人数,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应当以文化教育和技能教育相结合,根据学生残疾程度,实施个别教育,如果发生入学争议,应当由政府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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