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
办理收养的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所需材料
一、国内公民:(一)收养人提供: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2.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镇区社会事务办审查盖章);3.收养申请书;4.单位主管部门或计生部门填写的《收养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诊断证明书(县级以上医院);6.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2张;(二)生父母送养须提供: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2.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4.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5.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6.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7.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须提供:1.生父母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2.法院出具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文的书;3.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4.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二、港澳台和华侨:(一)(1)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正本)1.收养人身份证明和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3.收养申请书;(2)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正本)1.收养人身份证和回乡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收养能力评估证明;3.收养申请书;(3)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正本)1.收养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的证明材料;4.收养申请书;(4)华侨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正本):1.护照;2.收养申请书;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4.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提供其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效期6个月)。
a、由市中医院或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等出具的《收养人医学检查证明;b、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横向),收养人夫妻单人一寸彩照各1张,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彩照均2张;
(二)生父母送养须提供: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2.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4.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5.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6.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7.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须提供:1.生父母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2.法院出具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文的书;3.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4.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经公证的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办理收养程序:
所需材料齐备,可直接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承办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审查,30天内审批公告(公告查找亲生父母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现场递交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收件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收养办公室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办事地址:东莞市莞城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一楼民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3660223指引:公交线路:乘坐3路、4路、13路、26路、29路、39路、50路,至东豪广场公交站,东行130米;
或乘坐8路、26路、41路、46路,至元岭路公交站,北行200米。
收费标准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
2、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4、公告费(按实际标准收费);
5、解除收养登记费:100元。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
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初审,将所有材料呈审批科室(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
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民法典和有关规定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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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国内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年满30周岁的中国公民办理条件1、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2、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3、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
民政部2014年9月28日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就《意见》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一、制定《意见》的目的一是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
法律分析: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得随意送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果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
法律分析:1、根据规定,退休时只能依您的档案姓名办理退休手续。 2、如果你平时不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你的证明材料的话,实行档案姓名与户籍姓名“两张皮”一般来说影响不大,这种情况也常有,而且,一般来说,退休以后,作为一个社会人,只要身份证有效就可以,档案姓名如同一个人的外号一样,无关紧要。 3、如果退休后,因各种原因,比如办理出境手续,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你的证明材料的话,可通过所在单位,向
尽快搜集证据,起诉解决,可委托律师代理。
身份证办案机关会主动发还,手机如不是犯罪工具也发还。
我自己有案底对兄弟的子女考公务员有影响,是不是就不能做公务员了
1、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我国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2、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3、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去世之后有殡葬费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死者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请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因各地政策不同(以威海市为例):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补助费为每人1000元以及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其妻子(或者丈夫)没有固定收入,符合列为供养遗属的条件,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60元。养老保险
你好,具体要看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同时要看家具的搬动是否影响租户正常使用房屋。如果没有约定哪些家具应该留给租户使用,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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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可以分别以AB项目为核算单位,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你司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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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家庭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提章。(四)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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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指参加工作的年限。历史上曾有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一般工龄指所有参加工作的年限,连续工龄指经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后的工作年龄。现在的工龄包括所有年龄。用人单位和社保保险认可的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参保年限可作为享有社保待遇的年限。一般工龄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的关系。 一、你可以到社保局去打印社会保险清单,如果公司正常给你买了社会保险,社保清单加盖社保局印章,可以证明你的工作年限。 二、你可以尝试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其中有三种方式:1.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子女,这需要在公证处打个《赠与公证》,然后在到房交所赠与过户,到时候契税是3%,还有杂税几百元;如果房屋你再买卖时,则在正常费用下多一个赠与费:成交价的20%。2.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子(父母以过世)则到公证处打个《继承公证》,然后到房交所继承过户,费用只需杂税几百元,如果过户后你要卖此房,正常费用下多一个继承税:夫妻一方去世是成交价的10%,如
收养的孩子,需要到民政局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然后才能上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