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5年12月取得营业执照,于2006年5月18日经属地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同年5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营业执照。
但该公司2007年6月被税务机关发现2006年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实务处理中有以下质疑:
(一)该公司已依法定程序注销,其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是否应该追缴?
(二)如果应该追缴,那么应向谁追缴?如何追缴?
(三)所偷逃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也应该追缴?
二、文件规定
公司注销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但工商没有注销;企业破产;合并、分立、兼并。
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律主体的消亡,对其后被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是否追缴目前还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三、理解分析
(一)是否应该追缴
1.企业主体
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
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
2.税务登记
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
3.税收管理
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频繁注册、注销的方式偷逃税款。
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经常遇到。
(二)向谁追缴
1.原纳税主体为个人的,个人死亡后有遗产的,以其遗产承担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
2.原纳税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其偷税行为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3.原纳税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承担其偷税的经济责任。但企业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开办该企业的单位与终止的企业共同承担补税的经济责任:
(1)终止的企业是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的,该企业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企业与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2)终止的企业是由企业开办的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经济责任由开办该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共同承担。
4.企业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其因偷税而应补缴的税款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三)如何追缴
1.税务机关直接追缴
一般而言,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作为税法的执法主体,可依法直接追缴上述偷逃税款。
2.人民法院间接追缴
对于《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精神进行的“国家债权”追缴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间接追缴。
(四)追缴多少
1.欠税
如果只涉及欠税,则只需追缴其欠税的税款和滞纳金。
2.偷税
涉及偷逃税时,按照《税收征管法》,不但要追缴其税款、滞纳金,还要对偷税人进行罚款,甚至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要分清两种情况:
(1)原纳税人依然存在
原纳税人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罚款。
(2)原纳税人不复存在
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在向上述连带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追缴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不可以连同税款及滞纳金追缴。
因为罚款具有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
一、企业注销后发现偷税还追究吗偷税漏税行为过五年或者15年左右司法部门就不能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了,但是,超过法定追诉期,都是因为当时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没有发现,一般来说只要查明企业偷税漏税的,当时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征税款的。《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系无法收回的,要出具证明。(2)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既然没有坏账不做报损,应收账款就对损益表无影响。清算损益大于0就要交企业所得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企业注销后查出偷税漏税,还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
工程完工后发现串标怎么处理
一、公司注销后原有债务怎么处理经营中的公司所欠债务以公司资产偿还,股东没有清偿公司债务的义务。二、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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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对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几方面。(一)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国有企业改制通常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进行整体改制,改制后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的新企业,但新老企业实际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部分进行改制,改制后原企业仍然存在,进行改制的部分重新设立一家新的企业,即新老企业分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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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2、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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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系无法收回。(要出具证明);(2)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既然没有坏账不做报损,应收账款就对损益表无影响。清算损益大于0就要交企业所得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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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6月对某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信息咨询分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偷逃企业所得税1087600.55元。该公司于2005年12月取得营业执照,性质为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于2006年5月18日经属地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同年5月2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营业执照。在追缴税款时税务部门遇到了如下问题:一是该公司已依法定程序注销,其后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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