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8年5月10日19时40分,李*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惠州大亚湾疏港大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第三人何*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8年5月31日,原告与何*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何*以1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冀J×××××号小轿车转让给原告,同时将该车辆上述事故的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原告。
其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大亚湾法院】事故发生后,何*将冀J×××××号车转让原告,并将该车相关索赔权利转让了原告,故原告有权就冀J×××××号车辆的损失向被告*安公司请求赔偿。
就冀J×××××号所受损失,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认定该车损失为138853元。
故被告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8853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8)粤1391民初3**4号
原告:李*华,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李*华与被告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安公司)、第三人何*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
原告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车损险限额内赔付161839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何*于2*7年10月26日在被告处为该车购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2416353**627933,保险期间为2*8年1月10日0时起至2*9年1月9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2*930.4元,并追加了不计免赔。
2*8年5月10日,李*驾驶粤L×××××2重型货车行驶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由原告驾驶冀J×××××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何*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的发生造冀J×××××6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车辆被送惠州市××区区嘉信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维修。经广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惠州第一分公司作出*华价估(惠州)【2*8】137号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冀J×××××6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格为154139元。
第三人何*已冀J×××××6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权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权全部债权于2*8年5月31日转让给了原告李*华,并已书面通知被告。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维修费用未超出车损险限额,原告为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在商业险车损险限额内赔付车辆损失费用154139元、评估费7700元,合计161839元给原告。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万般无奈之下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贵院准盼为许!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企业信息、第三人身份证、驾驶证,拟证明原被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2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参与人、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因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事实;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拟证明原告车辆投保信息;
4、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单、送达信息。拟证冀J×××××6保险索赔权益已转让给原告;5、报告书、发票,拟证明原告车辆因该起事故受损造成的维修费及支出的评估费;
6、维修清单、票据,拟证冀J×××××6维修项目费用明细及维修费用。
被告*安公司辩称,一、原告自行委托鉴定,评估结论明显偏高,我方对该评估结论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
1、单方委托,未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也未经法院指定,程序存在瑕疵;
2、评估结论不合理,明显偏高;
3、原告也未提交维修相关票据予以佐证。鉴于上述事实,为保证评估的客观真实,请求法院予以重新鉴定,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本案涉案赔偿车辆在事故中为次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责任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中,对方车辆应当先在其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财产损失2000元,在2000元以外,按照责任承担,保险公司承担的应是涉案车辆车损的30%。
三、评估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是原告自行委托评估。
第三人何*述称,一、答辩人车辆有在*安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2*930.4元,并有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对于广州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华价估(惠州)【2*8】137号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予以认可,评估前也有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三、答辩人已于2*8年5月31日冀J×××××6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权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权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原告李*华,我方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将本案所有保险理赔款项赔付给李*华。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8年5月10日19时40分,李*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行驶至惠州大亚湾疏港大道时因不按规定掉头与第三人何*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65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冀J×××××号小轿车系第三人何*所有,2*7年10月26日,何*在被告*安公司处为该车购买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限额2*930.4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
保险期间为2*8年1月10日至2*9年1月9日,本次事次发生在保险期间。
2*8年5月31日,原告与何*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何*以16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冀J×××××号小轿车转让给原告,同时将该车辆上述事故的保险索赔权利转让原告。
其后,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同日,何*以快递的形式向被告*安公司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中部分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我本人已将上述冀J×××××号车辆所有权、上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权全部债务于2*8年5月31日转让给了李*华(公民身份号码:),请贵司接到本通知后,将冀J×××××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项下的保险理赔全部债务直接向债权受让人李*华履行。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债权受让人持此通知享有债权人的全部权利。2*8年6月4日,被告处工作人员签收快递。
2*8年6月10日,原告委托广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冀J×××××号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2*8年6月13日、6月22日,广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向被告*安公司寄送评估告知书,通知其同年7月5日参加评估鉴定,该告知书并经由快递送达被告。
2*8年8月17日,广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华价估(惠州)【2*8】137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冀J×××××号车损失价格为154139元。
原告为此次评估向该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7700元。其后,原告将车辆送往惠州市××区淡水嘉信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了维修,并支付该维修中心维修费17329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冀J×××××号车辆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本院经过摇珠选定程序,委托惠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该车的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鉴定。
2*9年6月26日,该事务所作出**价评字(2*9)第*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138853元。
本院将该评估结论书寄送原被告双方质证,在限定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
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李*驾驶粤L×××××号重型货车与第三人何*驾驶的冀J×××××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有本地交警部门所作交通事故责任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认定。
冀J×××××号由第三人何*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何*作为该车所有人,享有就该车因事故所受损失在该车损险限额内向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
事故发生后,何*将冀J×××××号车转让原告,并将该车相关索赔权利转让了原告,故原告有权就冀J×××××号车辆的损失向被告*安公司请求赔偿。
就冀J×××××号所受损失,被告向本院提出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认定该车损失为138853元。
故被告应当在车损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3885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限额2*930.4元内,向原告李*华支付保险赔偿金138853元;
二、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元,由被告中国*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536元。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536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学炎
审 判 员 古朝晖
人民陪审员 张梦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岸龙
1.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拨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第一步:立即停车。车辆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怀疑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注意】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车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认定:1、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本来不负事故责任或者只负事故较轻责任,有可能被认定为较重事故责任。如,因为没有立即停车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负事故责任或者负事故较重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或交通肇事逃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虽然进行了维修,恢复正常使用,但是发生了大型碰撞,车辆显然会有贬值,那么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对车辆产生的折损费用是否可以得到理赔呢? 答案是不能 原因:>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仅支持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的施救费用。故车辆折损费的赔偿无法可依;2、根据全国司法实践判例显示,各地法院
1、汽车所有人拿着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经达到了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报废的车辆,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3、车主拿着《通知书》可以自己选择一家合格的回收汽车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4、车主拿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门进行统一保管;(二)不管事故发生在哪个城市,发生在什么时间,一定要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会及时派出勘察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勘察人员会根据事故现场进行责任划分,确定理赔款的给付比例。值得提醒的是,进行事故车辆定损的时候,各方当事人都应到场;(三)等到所有工作结束后,事故车辆可以送去修理厂进行维修。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处理完肇事车辆不可以开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停运期间所导致的合理营运损失也是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一)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遇到类似案件时,我们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了能够获得全额赔偿及查清案件事实,一定要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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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费应由交警支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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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构成十级伤残。但是一般要求有三联征即半月半损伤,侧副韧带损伤,交叉韧带损伤同时存在,经手术治疗,影响功能。或者半月板损伤侧副韧带损伤伴有严重的胫骨平台骨折手术后也有可能够十级残。或者有可能依据下肢(踝关节除外)关节功能丧失25%评为十级残。
在马路上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就要承担对事故赔偿的责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方应当怎么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方应当怎么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应该做的事情包括: (一)协商解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可以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1、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门进行统一保管。2、通知保险公司。3、所有工作结束后,事故车辆可以送去修理厂进行维修。4、根据车主提供的维修发票,再加上定损单,由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怎么做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一)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二)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的,可以报单车事故保险。单车事故,是指在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当事人仅机动车一方,无其他事故当事方的交通事故。车主在发现事故后要及时报案,由保险调查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后,依照各公司理赔程序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