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三)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四)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五)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6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至3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号)中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三)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六、新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朝阳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
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所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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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规定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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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款有何不同危房改造与房屋拆迁区别是:1、拆迁改造的房屋确实属于危房。2、原居民提出改造住房条件的要求。3、开发商的建设投资不能立即盈利。4、居民应根据不同情况与政府和单位分摊安置房费用。二、危房拆迁赔偿方式有哪些危房拆迁赔偿方式有:1、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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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流程:(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三)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乔迁时限、乔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时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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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且房屋已建造完成,对新房应给予一定的补;2、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但房屋处于建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应马上停止建房,并由双方协商具体的补偿金额;3、拆除已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发出拆迁公告后擅自改建、新建房屋,则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