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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的质保金,该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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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的质保金,该怎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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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买方在买卖合同中不仅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且还负有收到标的物后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及时检验的义务。买方逾期履行检验义务的,则应当对此承担消极的不利后果。

对于买卖合同中约定预留一部分货款作为质保金的,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务必要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确保质保金的起算日期不至于产生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买方应当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之处通知卖方。

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鉴于买卖合同中,一般买方会要求卖方预留一部分的货款作为质保金。那么卖方在后期主张质保金时,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质保期内买方没有向卖方提出过质量问题,或者买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已经卖方解决完毕;

其二,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在本期法律知识分享中,本律师在裁判文书网搜集了8个案例,并就每个案例提炼出法院的裁判观点,并就法院的裁判观点做出了个人的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1、在(2022)鲁1091民初6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设备已经生效判决认定调试成功,现设备存有部分外观断面生锈现象,但并非设备关键部位,亦非不可修复的质量缺陷,被告以此主张原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质保金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在质保期已过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付清5%的质保金,但原告亦应在被告有需求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承诺的后续服务等义务。

建议:设备在质保期内生锈但不影响设备使用,被视为瑕疵问题,如要主张生锈的质量异议,必须在质保期内以明示的方式提出。

2、在(2022)浙0109民初683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供货合同》所涉货款,合同明确约定“10%质保金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一年付清”,而被告方出具的《产品验收回执单》已明确载明设备在2020年8月3日验收完成,故至此被告应支付全额货款。

建议:如果购销合同中对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做出了明确约定的,那么卖方切记一定要索取满足质保金起算的相关证据,否则后期难以主张质保金。

3、在(2022)陕0113民初577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诉请第一份买卖合同的货款,合同约定最后一笔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被告投产使用满壹年无发现质量问题后支付,故而原告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4日。

原告在此期间并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至于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监事的通话录音,从时间上看,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从内容上看,被告也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建议:鉴于诉讼时效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之日起三年。因此,当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到期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否则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主张。

4、在(2021)粤0303民初324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货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2年,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告交付货物,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从2020年12月9日计算,因此,质保期至2022年12月8日届满。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全部的货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质保期满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

建议:在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即向买方主张质保金一般不被法院支持。可以先主张除质保金外的货款,再主张质保金;

或者待两笔欠款均到期时再一并主张。当然,不排除在一并主张时,买方为了避免麻烦,会提前支付卖方质保金。

5、在(2021)湘0104民初2467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根据二份《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但原告至今并未向被告交付相应的发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如果合同约定了要先收到发票之后才能支付货款的,那么卖方在未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不予支付相应的货款,包括质保金。

6、在(2022)鲁0104民初74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二约定,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结清尾款;

货物质保期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完成之后18个月或者发货后24个月,以先到为准。原告未举证证明合同二的验收时间或者发货时间,但是合同二系合同一的配套合同,两份合同均服务于被告承接的热力公司的工程项目,合同一的设备已于2019年12月11日调试合格,距今已超过28个月,认可推定合同二的设备已满足发货后25个月的条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建议:为了进一步明确质保金的起算时间,赋予质保金起算的可操作性,建议将质保金的计算时间约定为发货之日起的一段固定期间。

发货时间,以买方签字的发货单为准。

7、在(2022)新0106民初7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到货后及时对产品数量、规格、包装进行验收的义务,并约定被告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货物到现场、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10日”。

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及时对原告提供的辅材材料数量提出异议,未举证证明其在异议期内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向原告提出过维修申请。

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质保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建议:鉴于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不符之处,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

如果买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异议通知义务的,那么质保期过后则无法再提出该异议。因此,买方在买卖合同项下不仅仅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且还负有收到货物之后的检查、验收等义务。

逾期履行的,买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8、在(2022)冀0981民初1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原告给付被告两台机床共计20万元质保金,并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在返还时间届至后,被告应返还原告20万元质保金。

原、被告并未约定如果机床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在质保金中抵扣,且在约定的返还时间届至时被告也未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故,被告抗辩称质保金的质保期限为两年,在两年的质保期内机床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第三方损失应在质保金内予以抵扣,对此抗辩,不予支持。

被告在约定的返还时间届至后未返还原告质保金,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建议:如果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并且买方也未在质保期内向卖方主张质量异议,那么质保期后买方很难再去向卖方主张质量扣款。

质保金则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支付,逾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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