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股权转让前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

问题描述

股权转让前未分配利润的归属问题
1个回答

        案情简介:A、B、C、三个人共同出资,于2017年7月成立某公司,三方持股比例分别为15%、20%、65%。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A不看好公司的长期前景,决定从公司退股,经协商一致,A将全部股权按原值转让给C。为此A、C、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关于A从某公司退股的协议》。

在签订退股协议当天,C向A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后双方完成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在股东会作出关于利润分配决议后三个月内向股东支付。

后根据会计报告显示,转让基准日前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A据此认为未分配利润中30万元归其所有,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该30万元。

        律师观点:本案争议点为:股权转让后,未分配利润应归属原股东还是受让方?未分配利润归属应区别对待。

股东能否取得利润分配在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公司是否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一、股权转让后,在转让行为前已确定分配方案但尚未给付,该分配方案确定的公司利润应属原股东而非现股东所有。虽然股利分配请求权是现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的一种专属性自益权利,但若股东会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转变为股利给付请求权。

该请求权是原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不随股东的身份转移而转移。如果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前已确定分配方案只是尚未给付,该分配方案确定的公司利润应属原股东而非现股东所有。

二、股东转让股权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其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之前,股东所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转让股东在丧失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依然可要求公司给付股利,相反,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是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前,那么股东也就不享有债权,即无股利给付请求权更无股利分配请求权。

三、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看。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对协议签订前公司应给付股利的归属有约定的,股权转让方有权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主张股权转让前应分得的股利。

四、如果原股东隐瞒公司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实,导致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过高,显示公平。此时,受让方可以以原股东违反诚实守信和显示公平为由,要求原股东适当返还已分配的利润。

受让方也可以原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对价显示公允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原股东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