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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证据获取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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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证据获取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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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来看,确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该类案件所涉标的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轨迹均很难举证证明。

二、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甄别夫妻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证明夫妻感情优劣对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均非易事。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举债配偶否认,法院往往很难认定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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