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还款承诺法律分析
来源微信公众号:互联网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责任消灭,但存在诸多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又做出担保承诺或者还款承诺的情况,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又如何呢?
一、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继续担保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担保原理,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
(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二、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偿还债务的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力的,担保责任免除,此时担保人已成为不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倘若其又作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承诺,则属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已接受认可,债务加入行为的结果是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本人认为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无论是作出继续担保承诺还是作出还款承诺,均属于债务加入,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附债务承担20条裁判规则(来源天同码)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这种情况担保人没有什么责任,都承诺还款了
一、担保期间已过可以实现抵押权吗在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并无法律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抵押期间过期而消灭。如果债权行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协议延期,如果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仍在原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过了原担保期间的,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则担保期间可以延长至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债务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的,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类型而定的。按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过要怎么办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法律意见】还款日期过两年了担保的时效性存在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在债权到期日以后一年以上,那担保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那起诉担保人是有效的。2、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时效在债权到期日延后6个月,目前已经满一年了,是超过了有效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那起诉担保人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
一、撤销权除斥期间为几年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但如果是基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九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权利消灭。 二、撤销权除斥期间已过如何救济 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除
甲说: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过错是推定的,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担保人有无过错的判断问题,首先,从以往司法实践看,通常推定担保人有过错,即担保人作为商事主体,在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为之提供担保且不能自证无过错的情形下,即推定为有过错。其次,根据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原有行为如果具备替代行为的要
商铺租客不注销营业执照的:1、房东可以去找到前租客拿到相关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再找后租客说明,商议; 3、如果前租客找不到可以去本市工商局调档; 4、如果前租客没有销户,就与后租客要求前租客销户且告知其不销户后果。商铺租客不注销营业执照也可以注册新的营业执照:一个地址能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领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你好 积极协商 争取停息挂账 解决纠纷吧
如果确实有欠花呗钱,那就在支付宝上把钱还了吧。
你好!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委托我们
法律分析:一、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件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民办学校不得持过期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换证,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必须是近三年年检合格以上,无违规违法行为,提交换证必备材料,自动延续,换领新证。若换证的上年度年检为合格以下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你好你想表达什么呢 请说下你的情况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施工合同的工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要在期满前向县级建设主管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二次为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
上诉是对于一审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的,其上诉状在交至原审法院之后才算立案。原审法院在受到上诉状之后将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因此一般收到上诉状之后法院对此予以登记之后才算立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
你好,要看具体案情认定
法律分析:小区水管漏水谁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是小区总水表内的排水管道的话,通常质量保修期是2年,若在保修期内漏水,就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超出保修期就由所有的业主负责。如果是小区公共使用的水管的话,那么就应当由物业启动进行负责。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