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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还款承诺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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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还款承诺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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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还款承诺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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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责任消灭,但存在诸多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又做出担保承诺或者还款承诺的情况,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又如何呢?

  一、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继续担保承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担保原理,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

(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二、担保期间已过,担保人作出偿还债务的承诺。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主张权力的,担保责任免除,此时担保人已成为不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倘若其又作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承诺,则属于“债务加入”,债务加入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均已接受认可,债务加入行为的结果是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本人认为担保期间届满,担保人无论是作出继续担保承诺还是作出还款承诺,均属于债务加入,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附债务承担20条裁判规则(来源天同码)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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