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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小学班级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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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小学班级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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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根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第八条规定,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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