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5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窦XX,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青州,公民身份号码:37****************.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律师,广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1978年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公民身份
号码:37*****************.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窦XX上诉请求: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李XX在一审庭审所作的抗辩均是虚假陈述,二人没有谈过恋爱,也没有同居共同生活,更没有基于示爱作出过任何赠与行为,且上诉人是已婚人士,被上诉人亦是知情的,二人不存在谈恋爱的客观事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构成借贷关系,且根据上诉人的经济条件,其收入有限,不可能向他人作出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被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被上诉人应当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应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的主张是否成立,以排除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并应当在判决书中作出书面认定。
上诉人认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不一定导致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根据双方举证责任内所证明的事实综合判定。
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特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李XX辩称,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期间,转账是用于双方的共同开销,并非借款,且本案也无任何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借条或欠条。
上诉人的证据只能反映双方账户款项明细的来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二人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也没有借,没有关于利息的书面或口头约定,所以不存在所谓的利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李英返还借款41167.2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窦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上诉人窦XX提供了:
1.北海市圆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上诉人没有在一个月内消费7万元或赠与他人巨额钱款的能力;
2.短信记录,拟证明李XX清楚欠窦XX的欠款超过12万元;
3.微信记录,拟证明李XX确认对窦XX给付的欠款属应当返还的事实,李XX在一审庭审时作了虚假陈述。但上述《证明》无法证实窦XX的经济情况,双方之间的短信及微信记录不连贯、所反映的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对窦XX上诉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不予采纳。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窦XX与被上诉人李XX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规定确定的是对缺乏借款关系直接证据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在仅有款项支付凭证而缺乏借款合同等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存在的书面证据情况下,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现窦XX提交了其向李XX出借141167.25元的转账凭证,应当视为其作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李XX对收到上述款项中的100000元并无异议,但抗辩其中部分款项系窦XX在恋爱期间对其作出的赠与行为以及窦XX支付租赁其位于瑞海花园一幢1单元2005号房屋的租金,即是主张双方之间还存在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李XX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李XX于一审中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及照片,不能证明其二人曾系情侣关系及租赁关系,即不能证明窦XX的转账系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及支付租金的行为。
因此,李XX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窦XX对其与李XX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一审法院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款关系成立一方,未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抗辩一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因窦XX与李X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窦XX主张李XX返还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的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金额,窦XX及李XX均对2015年10月23日至2017年7月14日转账支付的80000元以及2018年4月27日微信转账1000元4月28日转账19000元,合计100000元的款项支付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窦XX主张物业入户交接各项费用11167.25元装修费30000元亦是其向李XX出借的款项,但该两项费用并未直接支付给李XX,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该两笔款项的借款合意,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借款利息,窦XX、李XX没有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进行约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但窦XX请求利息按每月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窦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李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窦XX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上诉人窦XX负担411元,由被上诉人李XX负担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上诉人李XX负担10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上诉人窦XX负担822元,被上诉人李XX负担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可以胜诉的,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若借款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只要出借人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去判定。但是,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2、可以去银行领取相关的提款或转账单据。3、双方交谈时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及借钱或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可以胜诉的,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若借款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只要出借人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去判定。但是,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2、可以去银行领取相关的提款或转账单据。3、双方交谈时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及借钱或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是可以胜诉的,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若借款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只要出借人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去判定。但是,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你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1、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录进行取证。例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2、可以去银行领取相关的提款或转账单据。3、双方交谈时录制的音频,例如在电话上提及借钱或
用户问题;朋友之前向她借钱,碍于情面,并没有让其写借条,现在久催不还,手中只有微信转账记录,起诉的话有胜算吗?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出借人仅提
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借条胜诉可能不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仅只是转账记录面临败诉的可能性较大,除非对方承认借款的事实。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可以用来作为起诉的证据,若仅仅只有转账记录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是存在风险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但是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取得胜诉,需要其他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
在生活中,朋友之间因各种原因有借款往来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并且因是朋友关系,在借款时只有口头的借款合意,没有要求朋友出示借条,时间长久后,有些不诚信的朋友,拒不归还借款,甚至有些人还将债权人的联系方式拉黑,让债权人无法要钱。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呢?如果可以诉讼,应作哪些准备可让胜诉机率增加?首先,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是完全可以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钱不一定能要回欠款,是否能要回欠款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据借贷事实的存在,则就有可能胜诉;反之不能证明借贷事实则可能败诉,无法要会欠款。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的,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不是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该法律条文可知,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可能碍于两者之间的熟人关系,没有书写书面的借条或者协议,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该笔款项是借款还是由于其他事情所产生的转账,这时原告也就是出借方仅提供转账记录又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此时起诉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起诉的。但在被告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需要原告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并且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让你取得胜诉,你需要其他证明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转帐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取决于具体情况,不同情况下的证据不同。1、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转账的明确信息时证明力较大。2、没有有利的信息,借款的事实无法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实践中很多人在与对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并不会要求对方书写欠条,而是会直接的转账,不少人会怀疑此种没有借条的出借金额是否可以被返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知道,对于有转账记录的债务纠纷案件,只要可以举证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材料,此时也是可以起诉的。至于是否能够胜诉还是取决于证据。
只有打款记录没有借条不承认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的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
只有转账记录但没有欠条的,也可以起诉。但若想法院支持上诉请求,仅仅只是转账记录面临败诉的可能性较大,除非对方承认借款的事实。因此,想要达到要求对方还钱的目的,还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是可以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可以。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一样可以追回欠款 被告刘某向原告徐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因双方关系较好,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2万多借款,之后又通过现金借给被告5000元。原告咨询本律师后,本律师告知其虽没有借条,但对方如果不承认这笔款项是借款的话,其有义务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需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本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后,法院对本律
只有微信转账记录能起诉。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但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即使没有借条也是可以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起诉,不要求必须有借条。但是在起诉后的庭审阶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将会败诉。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没有欠条需要固定借钱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以及债务人认可债务或同意偿还的证据。固定好证据可以要回来。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
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法院会受理。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不能证明是否是借款,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借款款必须是双方的,也就是说,必须对方也承认,才能生效,如果对方承认借款,那就是完整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那就必须有别的证据与此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被告不出庭视为无提出抗辩意见,法院经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清楚的,可以判决被告还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起诉被告还款,被告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是真的借款不能确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到传票不来应诉,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对原告的主张无异议,改判被告还款。判决书节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方式、
没有欠条需要固定借钱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以及债务人认可债务或同意偿还的证据。固定好证据可以要回来。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