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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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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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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盲目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一般家属都迫切希望当事人能从轻处罚,甚至认为根本不是犯罪,会向刑辩律师要求申请取保候审。接受委托后,尽可能完成客户的要求是律师的准则,但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适合取保候审,有些重大案件明显不适合取保候审的,若盲目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会影响办案部门承办人对你的专业水平印象,甚至会间接影响你提出的其他法律意见。

 

比如在一宗诈骗罪案件中,全案的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涉案犯罪嫌疑人一人直接实施的诈骗行为就高达400余万元,该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期可能超过十年,但辩护律师却一遍遍要求取保候审,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更是降低了辩护律师自身的专业形象。

2、引导当事人翻供

 

笔者发现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一开始稳定认罪的,案件事实清楚,其他证据也充分,但经过律师会见后当事人供述突然改变了。

一些刑辩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有意无意引导当事人的供述,使其改变原来的供述,这样不仅仅会降低取保候审成功率,甚至会影响认定其自首、坦白的情节,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也会影响个人职业生涯,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

 

比如,在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当事人到案后的第一份、第二份笔录均供述委托过辅料加工厂生产相关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零配件,根据案件其他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由于当事人属于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认定自首的可能。但从第三次笔录开始,当事人突然翻供称不认识辅料加工厂老板,也从未委托加工生产。

而这个前后口供大转变期间,辩护律师首次会见了当事人。最终,经法院审理仍然认定了当事人构成犯罪,也取消了对当事人自首的认定。

 

3、颠倒黑白,无中生有

 

刑辩律师在提交申请和辩护意见时,在法律层次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可以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发表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但切忌不要在事实层次颠倒黑白,比如监控明明已经清楚拍摄到犯罪行为,还对此行为进行无谓辩护,强说不是犯罪行为,这种辩护是没有任何收益的。

而基于这样颠倒黑白的辩护思路而申请取保候审,结果也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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