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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证据具体包括哪些类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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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证据具体包括哪些类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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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书证。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二)物证。也就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视听资料。也就是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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