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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怎样理解已刑事处罚多次盗窃中再次计入?

问题描述

你好请问怎样理解已刑事处罚多次盗窃中再次计入?
1个回答

要想清楚明白已刑事处罚多次盗窃中再次计入这一问题,就要清楚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般指不得对行为人的同一犯罪事实(行为、情节)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刑法评价,以致罪刑不均衡。

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入“多次盗窃”的次数是对此行为的行政法评价和刑法评价,而不是对此行为的重复评价。因此,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入“多次盗窃”的次数并不违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并且我国刑法并不禁止已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再次被刑罚处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再如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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