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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之基因编辑婴儿案

问题描述

非法行医罪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之基因编辑婴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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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基因编辑婴儿”案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律师评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刑法》第336条之一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既是对“基因编辑婴儿”案的类型化规定,大体上也是对基因编辑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间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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