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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强制执行后如何追回财产(执行回转制度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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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强制执行后如何追回财产(执行回转制度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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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强制执行后如何追回财产(执行回转制度适用问题)

案例如下: A因为与B有一笔借款往来,后续B作为相对方逼迫A签署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合同,作为重要证据诉诸于当地基层法院要求A还款。

一审A败诉,二审A同样败诉。此时因二审判决业已生效,B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A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市场价值1000万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评估时此房产评估价为300多万,最后成交价不到400万。

A因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当地高级法院再审,经高院再审,确认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予以改判。

A向本律师提出诉求,欲拿回自己原来的房产,问是否可行?

对本案分析,发现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执行回转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该条款系针对执行发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对执行回转原则性的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并不都如此简单的情况。通常可能产生执行回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二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经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

本案属于此种类型。

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因程序违法、或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由上可知,执行回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已经执行完毕了;二是原执行依据被撤销;三是必须依据新的裁决进行回转。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需要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返还。但对于本案中的已经被依法拍卖的房产,属于特定物并非种类物,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的财产,无法原物交还。

此时A只能申请要求B将拍卖所得得价款予以返还。具体到本案中,因拍卖过程中价格背离市场价较多,此损失理应由造成该后果的相对人承担,即责任人应该为二审法院、当事人B、房产评估机构,三方共同承担。

各方责任如下:

1、二审法院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鉴于B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涉及到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评估机构因存在重大过错或故意造成本案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

本案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二审中级法院,或者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综上,执行回转遇到善意取得时,让步于善意取得是维护交易秩序的体现。但是执行回转制度中诸如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交易税费)等以及标的物产生的利息、孽息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 End -赵世明律师,上海大学法律硕士,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协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于全国前十大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世明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与金融综合知识背景,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期货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证书,具备法律与金融双重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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