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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的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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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的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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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的。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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