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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扣新政策,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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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扣新政策,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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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按照最新政策,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自行选择申报月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修缮原有办公楼,购进项材料、设备、中央空调等,增加不动产原值50%以上的也可一次性抵扣;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选择自行申报抵扣即可。

法律依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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