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设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手段,其强制性较为有限,主要用于调查的起始阶段,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并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除“防止证据损毁”与先行登记保存近似外,其适用更为广泛。它是行政机关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物上的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对物权的影响
先行登记保存是基于职权主义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当事人在七日内予以配合、容忍,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时作为证据的物品、材料等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仅是对其处分权进行限制,即禁止“销毁”、“转移”。
根据对文义的理解,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并不由行政机关保管,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管,当该证据被其他有关人员占有时由该占有人保管。
也就是说,在七日期间内无论是由谁占有的该证据,都应当使该证据保持先行登记保存时的状态,不得使该证据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灭失。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在查封、扣押期间临时的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是由行政机关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此占有发生了转移,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掌握或者保管。
与证据的关系
先行登记保存是法律为保障调查顺利进行而设置的一种调查手段,重在以“登记”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保存”,其适用对象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实践中主要针对物证、书证两类。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切有助于证明案件真实的材料都有可能成为案件证据,涉案物品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的“物证”,因此涉案物品作为证据时也可以成为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
但是,将大量的涉案物品作为“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过于牵强,因为先行登记保存针对的是证据而不是财物。对于作为物证的物品可以采取如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登记造册并经当事人确认等多种方式进行固定。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案情作出裁量,当涉案物品作为财物的价值大于作为证据的价值,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强该证据时,就不能以“证据”的名义行查封、扣押之实,否则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
后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未进一步对“处理决定”的后处理情况进行明确,因此导致出不同的理解。
有观点认为立案调查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一旦作出此种决定后就万事大吉、符合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际上,此种观点一方面是先入为主的认为行政机关只要履行了“作出处理决定”的形式就可以无限期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实则无视了“处理决定”应有的实质内容。
二方面是断章取义地对法律条文进行取舍,丢掉了当事人可以对“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作出的解读。
其实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处罚法》只授予了行政机关7日的先行登记保存时间,超出该期限则无权限;对当事人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当事人就是除开此期间,可以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另外,即使是对当事人财物或证据的控制,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度明显是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查封扣押仅有三十日期限,“举其重以明轻”,先行登记保存不可能超越查封扣押的强度和期限,更不可能无限期的控制当事人的财物直至“没收”。
对“处理决定”的理解,应从调查程序及涉案物品两方面入手。调查程序分为应当立案、不予立案两种,对物品的处理,可以参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的规定进行体系解释:对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立案调查并且需要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继续掌控的,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转为查封或者扣押;对不需要立案调查,或者不需要继续控制该证据的,应当在七日期限内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超过期限的,应视为自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从以上的资料可以看出来先行登记并不是行政强制法中的一项,不能把两者混为一天,他就是行政处罚法的一种单独设定的手段,所以我们在行动之前先要了解到相关知识,不要去当一个法盲,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禁止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你好,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复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从三十七条可以看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必须
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指的是实名认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设立企业必须经实名认证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企业不予受理;实名认证后,后面办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都可以通用的。
所谓的行政途径,也就是行政方法,指的是一种动员人民群众完成任务的重要手段,而行政途径的特点包括权威性、强制性以及直接性,还有无偿性以及实效性等等。那么,行政途径是什么意思?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行政途径是什么意思 行政方法是指能够保证行政活动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各种专门的方式、手段、技术、措施等的总称。它是管理活动的主体作用于管理活动的客体的
(1)单独所有,指的是房屋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独有,无其他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的解释: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2)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证中“共有情况”一栏注明“单独所有”,需要分成三种情况分析:①如果房屋是婚前买的,那么该房屋就是买房人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②如
行政撤职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编辑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
1、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2、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3、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你指的是学校里的行政班么? 就是说,咱们这个一班,二班,三班,四班。。。什么的,每班配备一个班主任的,同学都固定的,就是行政班。如果学校有走班制度的话,就是选了一样的课的同学们又组成一个班,就是教学班,这个班没有班主任。上面就是行政班是什么意思的解答
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2、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行政裁定书的意思是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
1、羁束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2、凡是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都作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行为就是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等进行征税。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特征是:(1)其主体是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2)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方式和内容,是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责任是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救济。根据行政责任的
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
一、市级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化局、粮食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局、妇联等部门考试内容: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二、医院、高校卫生单位等部门考试内容:《岗位必备专业知识》,不同的岗位,考试内容不一样,由考试招聘单位自主命题。《医学基础知识》,医学类学科的基础知识的测评,内容基本一致,根据招聘单位的职业性质不同,要求的知识点不同。《医学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特征是:(1)其主体是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2)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方式和内容,是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责任是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救济。根据行政责任的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第三,
1、交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1、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2、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3、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