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0〕6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六条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文件粤价[2006]298号规定律师收费标准,从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20%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3)审判阶段:60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单位: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代理刑事案件(一)简单案件1、侦查阶段1000-8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
(一)计时收费 又称按时计酬,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如以每日或每小时为计算单位,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收费率按其年资、专长、信誉和声望等决定。事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一般包括与当事人当面会谈或当事人较长地点话咨询、法律调查、起草法律文件等所耗费的时间。[12]据了解,香港刚取得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每小时收费在800港元左右,资深律师每小时收费则高达300
山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基层法律服务参照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
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三)上下浮动幅度:20%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1)侦查阶段:2000-5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一、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年4月23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河南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
一、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审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16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2、起诉阶段,16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3、审判阶段,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1、案件受理费,1000元/件2、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
山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争议标的额,在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了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500-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4%-3% 500001元-100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案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1、刑事侦查阶段,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案件一审阶段,4000元/件 4、死刑复核、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
甘肃省物价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颁布单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9-02-01 颁布日期:2007-01-18 文号:甘价服务〔200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0年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5000001元—100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1000元—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差额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比例(数额)1万元以下1000-2000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5%-6%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4%-5%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3%500万元至10
天津市律师服务临时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案件㈠、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㈡、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至100000元5%100001至500000元4%500001至1000000元3%100000
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2.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深圳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件收费:500一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
一、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100%。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仲裁(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l00万元部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各省市不一样,我可以给你传一份四川省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作为参考: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基数 (‰) ≤1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5000万元 ≤1亿 >1亿元 1 投资估算 投资额 1、00 0。80 0。60 0。40 0。20 0。10 2 可行性经济评价 投资额 2、50 2、30 2、00 1、70 1、50 1、3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