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4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国务院令第7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执行日期:1995-09-26 颁布日期:199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2、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2、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
城市房屋拆迁院落及空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定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时,院落空地补偿标准是由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确定的,计算到房屋价值补偿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一、北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明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国有土地赔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
一、城市房屋拆迁,院落及空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定的首先,我们还是了解一下房屋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并没有规定对院落及空地进行补偿。那么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就真的没有任何补偿?4、法律规定
合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在单位整体拆迁时,拆迁人从被拆迁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达不到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养老、医疗和失业保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完整版)沪房地资拆(2002)0040号一级地段:东至中山东一、二路;南至金陵东路;西至河南中、南路;北至北京东路。二级地段:一级地段向外,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至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东江湾路、甜爱
一、保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明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标准中房屋的重置价系指上一年末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价格。重置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建筑安装造价计算。(实际补偿单价=表列重置价×成新系数)。评估中非主要结构差异部分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但应进行单项换算。 第三条安置地点距动迁地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是:1、房屋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4、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