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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只能异地安置,不能原地回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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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只能异地安置,不能原地回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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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安置补偿,通常,政府会公布一个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同意的话签署该协议。但是,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对于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方案并不满意,其中一个情形就是关于安置补偿的方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调换。但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房屋征收部门却在安置补偿协议中表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异地安置,不能原地回迁。

这个时候,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原地回迁吗?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原地回迁的。

一方面,我们先撇开法律来分析一下现状,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而言,其在原地已经生活多年,对当地的一切都很熟悉,让其搬迁到人生地不熟的异地,实在是强人所难。

本来,棚户区改造就是为了帮助改善该区域内的生活条件,改造完却不让被征收人回迁,难免让人觉得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收回老百姓住的好好的房屋。

另一方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言以蔽之,不管是从对事实的分析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我们都不难看出,被征收人是可以获得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

因此,小编提醒棚户区改造中的被征收人,当征收部门告诉你只能异地安置的时候,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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