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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的368万“过路费”却只获利20万元,究竟是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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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的368万“过路费”却只获利20万元,究竟是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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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河南禹州市一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后,拿着两套假军车牌照疯狂营运,8个月的时间里,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获利20余万元,被判无期。

  但从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判个无期似乎无可厚非。但再看后面的一个数据:获利却只有20余万元!这就叫人纳闷了:如果该报道属实,该农民被判无期,是不是也太荒唐了?

无可争议的是,偷逃过路费的目的,应当是为了获利,也就是为了减少过路成本。那么,该农民在减少368万余元成本的情况下,居然仅获利20余万元!这意味着,如果他不偷逃过程费的话,那么应当是亏损348万元左右!我相信,作为一名农民,购买两辆大货车,目的也是为了盈利,赚点钱可以养家糊口,更好一点,可能发家致富。

如果我们的运费、过路费设置得合理的话,那么这位农民不用偷逃过路费也应当是可以赚到点钱的。但从报道看来,情况却不是这样:如果该农民不偷逃过路费,就现在的运费标准,那么他就得至少亏损368万余元。

这个金额,我想不是一般的农民可以亏的起的,哪怕许多老板也经不起这样的亏损!

  那么,该农民从事运输不应当赚钱,就活该赔钱吗?!当然不是,任何人从事经营,都有获利的权力。该农民为什么主不能获利呢?

如果他本来可以获利的,那么应当是他该获的利又跑到哪去了呢?用直白的话来说:是谁偷走了他的钱?!

  首先,是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如果货主单位给的运费是合理的,那么,该农民从事运输是不应当会亏损的。但现在他亏了!而且不止亏一点,才运营了8个月,就亏了348万元,幸好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把他抓住了,否则,按道理他应当亏得还要更多!那么他这些亏掉的钱,是被谁拿走了呢?

当然是高速公路的所有者!从报道中来看,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平均每次通行应交的费用是1558元多。

听说他的车子是帮人家拉沙子的,既然是拉沙子,距离应当不会太远,但每次就要高达1558元多的过路费,是不是有些高得太离谱?

“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欲从此处过,留下买路财”高速公路的收费部门收点买路财,按理是不错的,但是不是该留下多少“买路财”,也得有个谱呢?

如果没有一点谱,我想收多少就收多少,那不等同于拦路抢劫?!

  其次,是货主单位。如果高速公路部门的收费是合理的话,那么,就意味着货主单位给付的运费中,就没有想到有“过路费”这一档子事。

他们是不是忘了,车子经过他人开的路时,是要留下“买路财”的呢?如果没有想到,那么就是他们偷了该农民的钱!多盈利,当然无可厚非,但总不能为了自己的盈利,就让他人为了贴钱,这岂不等于从他人口袋抢钱无异?

  因此,该农民买了两辆车来跑运输,最后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得了个无期徒刑,究竟是谁该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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