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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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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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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

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人,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

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CB50300.2001的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划分。(1)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②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超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③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钢结构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②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②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④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强制性条文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和审查会要求,本规范在全部157条检验项目中,强制性条文12条,占7.5%。

以下为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  (1)第4.2.1条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2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

  (2)第4.3.1条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J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

  (3)第4;4.1条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 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  (4)第5.2.2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5.2.4条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ll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①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②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 于200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第6.3.1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第8.3.1条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8)第10:3.4条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  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7)第8.3.1条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8)第10:3.4条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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