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正确理解这一规定,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招标代理机构须依法设立。依法设立,是任何社会组织成立的形式要件。由于社会组织的性质、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其成立的程序亦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含义是:机构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须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质要件。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评标,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
这些业务有的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代理,有的是与招标代理相关的其他服务。凡是提供了上述服务的组织,并经依法设立,均可成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向招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这是对招标代理机构性质的界定。中介组织,是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拍卖行等。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企业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又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
中介组织主要有四大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进行公证,监督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要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以及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道德的约束。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
上述几项规定,既可以说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定义,也可以说是招标代理机构的通用条件。除此之外,招标代理机构还须具备一些特定的条件,这就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能力;专家库等三项条件。
第一,具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考试大整理]这是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成立的外部条件。营业场所,是提供代理服务的固定地点。
相应资金,是开展代理业务所必要的资金。对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第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本条从第12条第2款中衍生而来,是否能够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既是衡量招标人能否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标准,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
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组织评标,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
能否顺利地组织评标,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也是体现招标公正性的重要保证。因此,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最基本的业务能力。
第三,具有符合第37条第3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并对能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进行了限定(第3款):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可以看出,该款共提及三类专家库或专家名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与本条有关的就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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