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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不出资,只以客户资源入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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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不出资,只以客户资源入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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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述:

甲、乙成立一家公司,丙称其有客户资源,想合作并占公司20%股份,但不出资,只以客户资源入股。甲、乙想要丙的客户资源开拓市场,又担心丙的客户资源不能为公司创造收益,但如果不分股给丙,客户资源又不能为己所用。

应对方法:

甲、乙可与丙约定分红考核目标和股权退出机制,设定丙的年考核目标,如果在当年完成100%,则可享有20%的分红权,完成80%以上,则享有16%的分红权,完成60%-80%,则享有12%的分红权,如果完成40%-60%,则享有8%的分红权,如果完成40%以下,则仅按销售人员的比例计算提成。

应签协议及约定内容:

甲、乙应与丙签订股东资源入股协议,需约定:

1、股东入股:股东以资源入股,占公司20%股份,并制定考核目标,丙需尽力配合公司达成该目标。(注:现行公司法第26条允许股东认缴出资,甲、乙可与丙约定认缴股东出资或者由甲、乙代丙出资,另,可视情况约定丙的表决权,可约定一致行动条款。

2、分红约定:约定丙的分红比例,不按占股比例分红,按丙方提供资源给公司带来的收益计算分红。(注:现行公司法第34条允许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注意确定是否变更公司章程)

3、退出机制:如果丙的资源给公司创造的收益未达到约定目标,则丙需将所占股份以确定价格回转给原股东。(注:明确股份回转条件和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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