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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店非法进行医疗美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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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店非法进行医疗美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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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5年7月,原告去被告处做美容整形手术,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6.5万元,被告为原告实施了鼻子、眉毛、下巴、脸颊及胸部的美容整形手术。

但被告实施的手术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原告脸部及胸部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协议,约定给予原告赔偿的相关事项。

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该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的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生活美容,其对原告实施的美容整形手术均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具有明显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本案中,被告美容店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生活美容服务,但其为原告实施的多项美容项目均属医疗美容范围,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许可证,即非法为原告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其行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已向原告出具协议并约定了赔偿数额,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手术费及误工费,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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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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