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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医药费是自己先垫付还是用人单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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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医药费是自己先垫付还是用人单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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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限定,工伤工人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花费,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结算。

实践中,有众多是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报销的情形,也又众多社会保险组织联通工伤工人的住院伙食费、伤残补贴金一并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能够在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支付的花费中扣除垫付花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工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准则,预防工伤意外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工人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工人得到及时救治。《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工人治疗意外伤害所需花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组织申请结算;

继续发生的医疗花费,由协议医疗组织与经办组织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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