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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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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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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会一层的内涵?

三会一层结构模式就是指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我国公司法原则上要求公司必须建立三会一层,一个公司为什么要有这么多机构的设立?

就是为了产生一种权力的制衡,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期望保持公司权力的平衡和制约。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如果一个权力不受到制约,公司的治理当中不存在制衡因素的话,可能会决策的非常快、效率非常高。

但是一旦发生错误,它带来的后果可能也是毁灭性的。那么在制衡的制度下,可能在效率上、把握商机的灵敏度上会慢一些,但它可以尽量保证不出错。

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分配三会一层的权责,是一个难题,必须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找能够使公司决策最佳的平衡点。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表意机构。董事会或董事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业务执行代表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公司的检查监督机构。

经理即公司的高管人员,是在董事会控制之下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业务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平行隶属于股东会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会之间可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那三会一层这一公司治理基本模式就体现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思想。

二、三会一层内容?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针对股东最关心也是实用性最强的三会一层的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设计,重点谈下企业以后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首先说一下股东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股东会作为有限公司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股东会相对于董事会、监事会是处在一个核心的位置。

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内部最高决策。召开股东会议的目的是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就该事项做出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通过全体股东的表决而形成的股东会的意思表示,每个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分别进行各自的意思表示,对这些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形成股东的集体意思。

股东会作为股东意志转换为公司意志的中介,不仅掌握着公司的生死存亡,更是有权决定由谁来代表自己行使公司的管理权。每一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都是各方利益角逐的结果。

因此,如何保障股东在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股东权力的合理延伸或释放,并且对管理层实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设计尤为重要。

如果把公司章程视为公司内部的宪法,那么公司各机构、部门对应的议事规则、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可以视为法律或规章了。

公司各部门人员在其指引下各司其职,实现公司的良性运转。看来3会1层确实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安排。

二、股东会的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的设计

在实际中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有相当一部分有限公司的股东,不知道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存在,或者是有议事规则但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性而无法实际适用。

很多时候股东们在饭桌上、电话里就把会议开完了,更不用说履行提前通知程序、股东会记录、形成书面决议等必要程序。想要提高股东对于股东会的重视程度,除了要树立规则意识外,还要有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实操性强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1.约定合理完善的通知方式。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会采用何种方式通知以及通知的具体内容等。实务中存在诸多因通知程序不规范、通知内容不清楚而引发的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充分考虑股东所处地域、时间等多重因素,约定多种送达方式。除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之外,还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通过预留的紧急联系人通知等方式,以确保通知程序无瑕疵。

2.完善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3.约定完善的代理表决制度。是针对对于不能到场或不便到场参会而又必须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而言,以保障股东顺利行使表决权。

4.定制表决权行使方式。根据公司法授权,股东会议事规则可以按照股东意志,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进行约定。而具体设计何种表决方式,必须充分考虑股东构成、股东意志、是否便于执行、是否有利于提高表决效力等多种因素。

5.建立完善的股东会议资料保存制度。对于公司而言,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备查,这些材料都是至关重要的公司档案,不仅是公司发展历程的重要证明,更是股东权利是否得到充分行使和保护的重要载体。

有了这些资料,股东会做出的任何一个决议,都可追根溯源。

 

案例:举个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争议,是关于开会地点引发的纠纷。比如说奥凯航空案件,奥凯航空有限公司是咱们中国内地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

公司是在北京,但是董事是分布在上海等好多个地方,其中一个董事提出要开董事会,但是董事长不履行召集董事的职能,于是他自己就来履行,把会议地点选在了上海。

这样做出了一个董事会决议,也通过了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作出的一个决议。其他董事就认为董事会只能在北京召开,认为这个决议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撤销这个决议。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认为开会地点是公司的自治事项,经审查没有与法律法规强制禁止性规定有冲突的事项。

再举个“山东齐鲁乙烯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胜诉。因为原告股东当时在重庆,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在山东济南参加董事会,而且没有告知他具体的议题。

从重庆到山东有一千多公里,这样就不便于他做准备对将要召开的董事会发表意见,而且内容也不明确。所以法院以这样程序上的问题撤销了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首先应注意区别董事会议表决机制与股东会议表决机制不同,董事会的决议需由董事以表决方式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论董事如何产生,不论所代表的股东持股比例如何,在董事会上,每一董事仅拥有相同的一票表决权,这是两个会议的重大区别。

主要体现了董事作为公司管理人员与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身份的不同。

其实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以及董事长产生的办法。至于董事任期、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法定的之外,也授权了公司章程可以作出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就可以在这几个方面做细致规定,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设立专门委员会:完善董事会制度应从董事会组织机构入手,保证董事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避免董事会成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

为了保证董事会能独立、合理、公正的决议,应完善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可以下设专门的委员会,比如执行、审计、提名、报酬委员会等。

各个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构成,可以有效的解决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

2. 董事会权力的完善:董事会的权力代行着公司的权力,董事会通过会议来行使公司权力,但是董事会往往通过授权将许多权力下放到经理层,出现了“权力虚幻”状态,导致“内部人控制”情况出现,所以需要通过完善议事规则来平衡公司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

3. 合理化会议频率: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普通会议由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且一年度内召开的次数是有限的,但因市场千变万化导致公司经营中遇到需要及时决策必要事项时,则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作为普通会议的临时补充。

可以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合理确定董事会会议频度。

4.重视董事会会议程序:为避免董事会成为争权夺利的工具,应明确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完善并严格遵守会议召集权,不能任凭经营者操纵会议,使其成为经营者的“橡皮图章”。

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并将其明确规定在议事规则中。为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有必要把一些有助于保证会议顺利召开和作出公平决议的事项也制定成一个详细规则并明确规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5.完善董事选任机制:实践中,董事一般由股东、董事会提名,还可以公开征集候选人。鉴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选任程序的规定相对简单,所以应在议事规则中作详细规定。

公司董事产生及更换机制必须合理安排,兼顾各方利益,否则将会成为公司僵局产生的重要原因,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将构成致命的打击,导致对外无法开展业务,对内无法解决危机。

四、监事会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我国普遍出现监事会职能虚化,仅作为公司的摆设机构并未发挥其在公司内部机构权力制衡机制中应有的监督职能。

但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和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应重视监事会制度,可在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对公司的监事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调动监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当然,三会的议事规则设计还是要确保与公司章程等文件保持一致。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顾此失彼,如果在各类文件中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将会给公司运转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

五、经理层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对内执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的行政首长,是实际指挥公司经营管理业务的人。

经理并非公司独立机构,是附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辅助机构,也不是法定职务。对其设置,公司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授权了公司可以自由决定选择其高管的设置。

实践中,公司的经理大多是由董事长或董事兼任,这就导致容易混淆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界区。若经理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区间不合理,经理的权限范围就会过于庞大,董事会这一上位机关的领导将会无法实现分散、消弱经理权力的作用。

这种做法忽视了两者任职程序与地位的极大不同,破坏了立法所设计的权力监督体系。同时董事与经理身份竞和,使两者之间串通的机会主义成本降低到零,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所以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解决对经理权力膨胀的制约问题,让经理和董事各司其职,在合理分工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规范经理权力外,也要对经理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

归根结底,任何一项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没有完美的制度,也没有完美的执行者,只有两者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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