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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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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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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处理流程如下:

1、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

2、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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