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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被骗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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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被骗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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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被骗的维权方式

现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着微信的火爆,“朋友圈”购物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然而方便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陷阱”。

很多消费者因在朋友圈盲目购物而上当受骗,且“微商”不像淘宝、京东具有统一平台,买方、卖方都受第三方平台的制约和监管。

“微商”存在于每个人的社交软件和交际圈中,自由度高、流动性大、虚拟性强,很难进行监管。那么消费者如遇微信购物被骗如何维权呢?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有以下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无任何实物,无现实交易,仅为诱骗消费者,构成刑事犯罪。

1、按照刑事案件无论金额大小,可以向消费者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尽可能提供转账记录、汇款凭证、账号信息、聊天记录、语音信心等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向微信自有公众号进行投诉处理,目前有“腾讯110”、“微信110”等公众号,消费者在遇到微信购物诈骗时应及时关注,并按照相应公众号指示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处理。

二、存在实物,但交易产品存在瑕疵

1、消费者如遇以上情况可以通过消协各种投诉途径进行,如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

(1)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额为500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退一赔十,最低赔偿额为1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作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在食品安全领域产生问题,应适用“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

2、民事诉讼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买卖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1)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维权,消费者在微信上购物,以微信等信息网络沟通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条约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消费者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处理。

(2)如在微信上购买的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损,则可按照侵权责任维权处理,该微信购物属于产品质量侵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约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可以向产品侵权行为地即消费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微商”市场尚未受到严格规范和监管,众多新式营销手段违法边界也比较模糊,买家和卖家的权益都很难受到法律保护,应该谨慎对待。

消费者遇到不法“微商”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霸王合同、制假卖假等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或对您有任何不解均可以和我们联系,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我们将竭尽全力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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